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美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金鵬(原名:莊鈞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附表編號1之本票號碼有誤,請更正。
三、附表編號11至15本票之提示日早於到期日,故請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四、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