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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盧承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沸活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邱建瑋、許紫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2張本票是否為同一債權。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