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庠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飲食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日期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
二、提出吳家飲食店(合夥)簽發之本票正本,若無,請具狀更正相對人正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