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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本票之正確發票日及正確到期日。
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