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843號
聲 請 人 古欣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夢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且不可以電話、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