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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
聲 請 人 惠芳鋼鐵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宏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