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全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福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附表本票之正確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經核本件本票未記載利息利率,請表明依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6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