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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馥年
非訟代理人 張書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崴騰電力科技有限公司、王建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