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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204號
抗 告 人 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秀芳
抗 告 人 周釗仰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鄔保才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