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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媺晴即睿光企業社、楊敦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相對人正確姓名(相對人應更正為楊敦翔即日曜旅遊顧問社、吳媺晴)。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