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婉瀅即力勝工程行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陳婉瀅即力勝工程行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陳婉瀅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