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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士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勝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二、補正聲請狀大小章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