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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李宗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游承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
二、提出相對人游承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身份證正確字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