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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李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派物流有限公司、鄭志仁、高昊倫、潘宗暐、廖聖恩、賴豫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鄭志仁非本票發票人,請補正鄭志仁之本票,抑或撤回對相對人鄭志仁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