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和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維
被 繼承人 鄭富仁(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提高徵收費用至1,500元。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為聲請人公司股東之一,持有聲請人公司股份百分之40。被繼承人於114年3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人承受該遺產,亦無人得合法行使股東權利,致聲請人公司營運及決策運作限於困難,為使遺產得以妥善管理,並確保相關法律關係正常運作,爰依民法相關規定,聲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然聲請人於115年5月21日合法收受通知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未納聲請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被繼承人死亡後,已有利害關係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4183號裁定選定劉緒乙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自得依法向遺產管理人主張權利,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