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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即陳報人
即繼承人    胡○○  

被繼承人    胡○○(亡)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3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