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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沈傳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