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
異 議 人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上列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提出本件異議時,未據以繳納裁判費,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異議人之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