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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陳畇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二年度家繼訴字第一二三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聲請人已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