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陳畇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二年度家繼訴字第一二三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聲請人已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