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惟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