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鴻毅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梓寓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10,210元(按以請求本金加計自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15日止之利息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1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98,05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104元(計算式:203,156元-198,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