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332號
原 告 黃岳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