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398號
原 告 地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宣倫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