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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861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宏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有未載明被代位人黃宗宏應繼分 之原因事實之起訴不合程式之瑕疵,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而該補正裁定於同年5月13日送達於原告,原告迄未補正,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