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318號
原 告 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裔
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陳耀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對被告聲請調解,經兩造到場調解未能成立,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應視為原告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調解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568,57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68,671元(計算式:95元+2,568,576元=2,568,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9,5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