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03號
原 告 芯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育股份有限公司、李宏昌、賴富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4,828元,應徵收裁判費36,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