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82號
原 告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鴻泰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查,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003,78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2,042,477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93,837元,尚應補繳94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