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炫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已繳之8,26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