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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71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法定代理人  蔡英聖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告  蔡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補償金,而依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兩造並未定有債務履行地,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復且本件無何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被告陳報其住所係於臺東縣臺東市轄內,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