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英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9,120,000元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