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意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意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留置物所有權屬於相對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如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三、重新提出載明品名、數量、購買時價格或單價、目前鑑定價、金額、總金額、現所在地之「留置物明細表」即附表三份。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