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意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須具備:1、與債權之發生有牽連關係。1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3、非因侵權行為或不法原因而占有留置物等要件)。
二、含拍攝日期系爭車輛現況之彩色照片。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