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乾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哈妮汽車有限公司、陳泓霖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謝**之完整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更正附表、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7,2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