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郁智、石佩宜律師(即洪振豪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郁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