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龔暉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睿陽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睿陽綠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動產抵押申請書、主管機關核備完整之公文函(影本即可)。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