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金輝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冬 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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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扶養人陳仁德之戶籍謄本。若有共同扶養義務人,請併提供共同扶養義務人之姓名。 (2)陳仁德之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 (1)本件聲請前二年內(即112年8月起至114年7月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之必要支出明細。 (2)114年8月起至115年4月為止,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3)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聲請人及陳仁德是否曾領取政府之補助(包含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身障補助、勞保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等等)?若有,請提供各筆補助之相關明細(包含領款名目、時間、金額、方式)及領款證明。 |
| (1)112年8月25日起迄至本裁定送達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及陳仁德之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明細上需有金融機構之戳印)。 (2)又上述資料中,若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情 形,應提出該期間之逐筆歷史交易明細。 (3)另上述資料中,若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 說明入帳之原因、金額來源、入帳者之姓名、地址及 聯絡方式(請注意:若此部分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 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 |
| 聲請人名下有無車輛?若有,請提出車輛之行照、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為由,拒絕提出或表示無殘值)。 |
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