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姵柃即張完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是否曾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成立協商(台北地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906號)?聲請人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請提出聲請人之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各點涉及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條可否再行聲請更生之認定,請檢具資料詳實說明,請勿籠統說明入不敷出等原因,應具體說明財力有何變化而不得不毀諾。
二、提出自112年10月23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又帳戶內如有款項匯(存)入,請逐筆說明交易原因。
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提出聲請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自「114年10月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薪資收入請提出至少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勿僅以切結書代替)
◎如果陳報薪資收入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應提出證明(例如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載勞動能力喪失或減損)並說明何以無法獲取相當之工資。
六、請就「112年10月至114年9月」、「114年10月起至今」,分別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補助(例如租屋補助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自「114年10月起至今」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
◎如果採用政府公告各縣市最低生活必要支出之1.2倍計算(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度為19,172元、114年度為20,122元、115年度為20,623元),可不必檢附單據。如果超出,應逐項逐筆檢附支出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持有股票、債券、期貨、基金、黃金、虛擬貨幣等。如有,請陳報,並應提出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等查詢明細。
九、請就聲請人名下之汽車,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十、對於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具狀陳債權總額為31,212元,與聲請人陳報之金額30萬元不符,有何意見?
十一、請說明於112年度之所得收入中有來自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給付1578元,交易原因?
十二、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並請綜合評估聲請人名下之財產價值)。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