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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妙雪  
代 理 人  徐翊昕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一、請聲請人具體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關「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情形?現是否仍任(兼)職於該公司?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1月起至114年10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1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