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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怡君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附表所示事項之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冬 鈺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之資料
 1
(1)聲請人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2)113年3月起至115年2月為止之聲請人必要支出明細(若主張包含聲請人個人生活費、受扶養人之扶養費,請列明計算標準及總額)。
(3)115年3月起至115年6月為止之下列資料:
 ①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明細(若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加以計算),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②聲請人之必要支出明細(若主張包含聲請人個人生活
  費、受扶養人之扶養費,請列明計算標準及總額)。
(4)自113年3月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曾領取政府之補助金(包含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若有,請提供各筆補助之相關明細(包含領款名目、時間、金額、方式)及領款證明。
(5)受扶養人之下列資料:
 ①戶籍謄本
 ②113、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
112年11月起迄至本裁定送達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明細上需有金融機構之戳印)。
又上述資料中,若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情形,應提出該期間之逐筆歷史交易明細。
另上述資料中,若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金額來源、入帳者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請注意:若此部分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
 3
(1)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不論有無投保,均需提出此資料)。
(2)若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請釋明下列事項: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何人
  、保費繳納者及繳納方式、現有保單之價值準備金、
  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保單是否有質押
  借款及借款金額(此部分資料可提出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但需顯示查詢日期及金額)。
 4
聲請人名下有無車輛?若有,請提出車輛之行照、現值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為由,拒絕提出或表示無殘值)。
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