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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遠和  

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債權人債權比例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債權人債權比例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債權人債權比例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應受分配額(即24萬8,315元×債權額比例)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5,045元
13.48%
3萬3,473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14,493元
15.24%
3萬7,844元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1,336元
3.29%
8,170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6,412元
9.12%
2萬2,647元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99,719元
25.19%
6萬2,551元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2,009元
3.21%
7,971元
7.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4,532元
1.21%
3,005元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4,422元
4.66%
1萬1,572元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032,817元
17.07%
4萬2,388元
10.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96,778元
7.53%
1萬8,699元
總計:
11,907,563元
100%
24萬8,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