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遠和
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債權人債權比例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債權人債權比例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債權人債權比例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 | | |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應受分配額(即24萬8,315元×債權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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