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頡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二、請具狀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