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宇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請求金額為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繳納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