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高旻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裕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清償階段二之23之本票原本,聲請人僅提出13張本票原本。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