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蹟有限公司、王志凱、王志凱即辰光企業社、林曉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辰蹟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王志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林曉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