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706號
聲 請 人 曾玉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夢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