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相 對 人 黃卉萁(原名:黃宜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卉萁(原名:黃宜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