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順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宏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究係請求支票款?亦或本票款?如係請求本票款,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聲請人順良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