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1972號
聲 請 人 劉潤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阪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上載受款人為劉潤忠,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執票人應以背書連續,證明其權利」之規定?若背書不連續,請撤回其請求。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