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多曼尼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翰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詒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多曼尼製作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代之最新戶謄(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