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票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成國際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坤成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相對人阮氏春、裴氏明芝、蔡旭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